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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回顾
日期:2012-11-23   来源:源于网络   浏览:2696次
 
 

编者按
    2012年10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就即将呈报给国务院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这标志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已近尾声,为下一步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完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奠定了良好基础。
    自2011年7月13日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国家版权局坚持开门立法、阳光立法、公开透明的立法态度,提出“坚持一个基本理念——集思广益、解决问题,遵循三个原则——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追求三个效果——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这一明确的基本工作思路对推进修法工作整个过程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说,最后呈现在大家面前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晶,也是国家版权局承担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初步成果。
    在15个多月的时间里,国家版权局如何在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下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个定型稿是如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为何由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在权利上增加什么内容?修改草案立足何种原则来面对争议和热点问题……在此特别邀请《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撰文,就此为读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疑解惑。

修改草案三个定型稿是如何出台的
    阅读提示
    从形式上看,《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只有三个定型稿,但是在实际修改过程中已经不止十易其稿。修法专家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并于3月31日和7月6日两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第一稿备受社会关注引起广泛争议,共收到社会各界1600多份意见;第二稿共收到中外意见200余份,无论是利益相关者还是媒体都回归理性;第三稿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晶。
    2011年7月上旬,国家版权局向立法机构、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人组织、产业界、教学科研单位发出征集意见函,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重点、具体意见和修改理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函发出后,社会反响积极,截至去年10月底,国家版权局共收集到来自社会各界100多个单位和个人的近200多份意见,我们将这些意见和建议梳理归纳为7个方面、49个具体问题供起草修订草案时参考。
    委托专家修订建议稿
    去年7月13日《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后,国家版权局立即委托在国内著作权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三家教学科研单位,分别起草专家建议稿。三个科研单位受领任务后,广泛接纳国内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各自研究团队,根据国内实践和国际经验开展课题研究,并如期于去年12月底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研究成果。三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修法目的、修法思路和具体取舍方案,为国家版权局起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见。
    成立修法专家委员会
    为了充分反映不同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保证修法过程和修法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的同时,邀请来自立法机构、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人组织、产业界和教学科研单位等的30位代表组成了修法专家委员会。
    修法专家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起草过程中很好的发挥了咨询和建言作用:第一次会议是今年1月13日召开的,会议主要听取三个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专题汇报,并讨论研究国家版权局起草《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法;第二次会议是3月19日召开的,会议主要讨论国家版权局初步形成并准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重点对草案稿内容进行纠错和补缺;第三次会议是5月11日召开的,会议主要通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听取各位专家关于进一步完善草案并形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第四次会议是10月18日召开的,主要通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以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的形成过程,并听取专家委员会成员修改完善修改草案第三稿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吸收向社会征集到的修法建议和意见,以及参考三个教学科研单位提供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基础上,于今年3月中旬形成了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并于3月31日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了该修改草案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时间为一个月。与此同时,柳斌杰署长和阎晓宏副署长分别以个人名义向35位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致函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向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致函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社会各界1600多份意见,主要来自国务院部委、法院系统、教学科研单位、出版系统、广电系统、图书馆界、音乐界、互联网行业、软件产业,以及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政府机构、权利人组织和产业界。修法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了学术界、图书馆界、摄影美术界、音乐界、软件行业、字体行业及外方等7个中外行业或有关单位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召开的讨论会,深入实际听取来自社会各界的声音。4月25日,国家版权局召开了45家中外媒体参加的《著作权法》修订媒体互动会,通过在线直播的形式向公众介绍了此次修法的背景和思路,回应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争议问题。
7    月6日,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31日。这一稿是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公开征求意见收到的1600多份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仔细分析、反复论证,并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后形成的。国家版权局在第二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与有关方面开展了面对面的定向征求意见活动,密集召开和参与了11次专题定向征求意见会,涉及的领域包括文联系统、记协等权利人组织,广播电视、电影、软件、互联网、图书、报刊、字库产业等十余个行业及其主管部门,深入听取各利益相关方和主管部门的诉求和建议。截至9月30日,共收到中外意见217份。
    从反馈情况看,第二次征求意见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相比较有四个特点:一是意见数量明显减少,从1600多份下降到200多份;二是意见的质量和专业水平明显提高,很多意见出自专业人士之手,直接指向具体的条款,说明和论证问题质量较高;三是意见的集中程度明显减弱,针对第一稿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录音法定许可、集体管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等几个问题上,针对第二稿的意见则相对分散;四是媒体的关注度明显减弱,无论是利益相关者还是媒体都回归理性,反映诉求的方式比较平和,炒作成分大大减少。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也是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最后一稿,是在吸收前两次征求意见的合理成分,并经专家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数易其稿后形成的。国家版权局在整个草案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了公开透明的态度,特别是对待团体性讨论修法意见活动,兑现了“有请必到、有问必答”的承诺。
    从形式上看,《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呈现给大家的只有三个定型稿,但是在实际修改过程中已经不止十易其稿,其观点态度各异、分歧碰撞不断,内容取舍复杂曲折。对待不同的观点,我们坚持在参与和讨论中形成共识、在争论和碰撞中认识真理。在修法涉及的内容取舍问题上,我们认为,凡是不同利益主体能形成基本共识的,都应采纳;凡是理论有依据、实践有需要的,尽可能吸收;凡是讨论深入、尚有争议的,不以单一利益方诉求作取舍。可以说,修改草案(第三稿)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晶,也是国家版权局承担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初步成果。
修法工作引起 国内关心国际关注
    阅读提示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一经公布,社会反响热烈,在较短时间内,百度、新浪两大网站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消息和讨论点击率超百万。社会公众关注度最集中的问题是,希望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增大侵权盗版的责任风险,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整体水平。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一经公布,社会反响热烈,在较短时间内,百度、新浪两大网站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消息和讨论点击率超百万。社会各界以不同方式表达意见反映诉求,并组织形式多样的研讨活动。广电总局、工信部、中国文联等主管部门,高度关注修改草案,组织内部研讨活动,积极提出修改意见;法院系统、律师事务所、教学科研单位积极参与,提出了富有理论内涵和实践特色的意见建议;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人组织,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软件、字库等产业界主动与起草部门沟通,组织研讨活动,积极反映其利益诉求。美国政府、产业界和权利人组织多次以书面形式或当面会谈的方式表达其关切;欧盟请求与中国国家版权局共同举办修法问题研讨会;国际作者作曲家协会联合会、国际影印权协会两大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多次来华与我方交流沟通。英国、日本、韩国,以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以不同方式表示关注。
    社会公众对本次修法关注度最集中的问题是,希望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增大侵权盗版的责任风险,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整体水平。
修改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四大变化
    阅读提示
    修改草案(第三稿)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四大变化:一是体例结构明显变化,由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二是权利内容普遍增加,特别注重对智力创作成果的尊重,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相关权人其权利内容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三是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重大调整;四是著作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由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体例结构变化较大。主要表现为:在逻辑上章节设置遵循了先“权利内容”后“限制”、“行使”的顺序,将现行法“相关权”章节排列顺序提到了“权利限制”、“权利行使”等章节之前;在结构上将“权利内容”与“权利限制”分章设计,增加了“权利限制”章节。同时,单章设立“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变“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章节为“权利保护”章节。这样调整,既参考了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篇章结构的设计,也借鉴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立法体例、参照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体例结构更加合理。
    权利内容普遍增加
    在本次修法过程中,特别注重对智力创作成果的尊重,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相关权人其权利内容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比如,在著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这样的调整体现了鼓励智力创新、保护智力成果的立法原则。
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重大调整
    保持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与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一致性,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改变目前我国著作权交易市场乱象,是本次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次修 法,一是改变了现行《著作权法》有关法定许可制度设计存在的“使用者只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不承担付酬义务”的缺陷,提高了作品使用者适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二是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破解那些“愿意遵守法律、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作品授权、愿意支付合理报酬”,但又不可能从“分布广、数量多”的权利人手中获得使用海量作品授权的使用者面临的困境和难题,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的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使合法者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制裁。
    著作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是本次修改著作权法的主要目标之一,修改草案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综合四个基本要素 处理争议热点问题
    阅读提示
    修改草案在处理争议问题时,以“符合著作权保护基本理论,借鉴国际著作权立法成功经验,立足中国著作权保护实践,既要保护创作者权利、又要有利于作品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四个基本要素来做取舍。
    虽然说本次修法工作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但并不意味着修改草案完全吸收了不同利益主体的主张和诉求,并不意味着社会公众对该草案文本的任何规定都持统一的看法。比如说,在法定许可、集体管理、视听作品的利益分享、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追续权、保护期等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分歧意见。我们认为存在这些分歧意见是正常的,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不同利益主体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产生争议;二是因我国著作权法律知识普及度不高,社会各界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认知存在差异,特别是部分利益主体或学者对草案存在误读、误解进而误导社会公众形成争议;三是因法律草案本身的客观局限性,囿于草案起草者的能力和判断,如果在内容选择的科学性、文字表达的合理性,主观愿望与客观结果的一致性等方面出现偏差,也会导致争议。处理争议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以“符合著作权保护基本理论,借鉴国际著作权立法成功经验,立足中国著作权保护实践,既要保护创作者权利、又要有利于作品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四个基本要素来做取舍。
    我们认为,有关利益主体在有关争议问题上提出的、但未被国家版权局起草的修改草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尊重,这些意见和建议没有在国家版权局起草的修改草案中体现,并不意味着在接下来的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两个立法阶段不被采纳。我们在向国务院提交修改草案时,要将有关争议问题及不同意见一并上报。我们相信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更有智慧、更具包容性,只要意见和建议客观、公正、合理,一定会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两个更高的立法阶段得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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