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商标保护问题探析
日期:2017-01-24 来源: 浏览:2247次
华北理工大学校名(中、英文)及校徽获准注册商标的新闻最近转载广泛,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令笔者想起前段时间中国人民大学校徽商标因到期未续展而无效,校徽主体图形又遭他人抢注的事件。
其实,高校商标保护在业界一直备受关注,很多高校也已经将注册商标付诸行动。但是,如果把高校商标保护仅仅定位于商标注册,就大错特错了。除了注册,高校商标保护还应当包括注册之后的使用、许可、维护、维权等。本文中,笔者结合实务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探讨高校商标保护问题。
我国高校商标保护大致状况
据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对外公布的《2016年中国大学排行榜100强》显示,我国排名前10位的大学依次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中山大学。
通过对这10所大学的商标保护情况进行检索、统计和分析,笔者发现:
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看,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申请较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进行了商标保护;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申请时间稍晚一些;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则是2007年,比清华大学晚了近10年。
从有效商标数量看,北京大学以360余件商标高居榜首,紧接着是上海交通大学280余件、中山大学250余件、清华大学200余件、浙江大学190余件、武汉大学180余件、中国人民大学100余件、复旦大学100余件、南京大学30余件。值得一提的是,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至今未申请注册商标。
从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看,主要包括学校全称、简称、校徽、知名建筑物、景点等。例如,北京大学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北京大学、北大、燕园、博雅塔、未名湖、PKU以及北大校徽等,武汉大学申请注册商标则包括武汉大学、武大、珞珈山、珞珈以及武大校徽等。
以上统计虽然仅以10所大学为样本,并不能代表所有高校的情况,同时统计数据也未做到十分精确,但笔者认为,其应该可以折射出国内绝大多数高校商标保护的普遍状况:知名度较高的学校,商标保护还算全面;知名度一般的学校,商标保护意识还十分淡薄,甚至有些学校至今未申请注册任何商标。总体来说,国内高校商标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高校应如何进行商标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高校有资格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我国商标制度实行的是注册制,《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因此,高校申请注册商标应该及时、趁早。
那么,高校在注册商标时,应如何确定申请的标志和类别呢?这需要根据高校具体情况而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高校的全称、校徽中可能会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其他主体如果申请,从商标授权角度来看,很难通过。因此,高校全称、校徽遭到商标抢注的情况比较少见。但也不排除他人申请注册和校徽主体近似的标志,比如本文开头提到的人大校徽图形遭抢注的事件。
简称是高校必须考虑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之一,原因在于,跟全称相比,简称使用的范围更宽、频率更高,且更容易被识别记忆,也更容易被抢注。事实上,高校遭遇的诸多抢注都和简称有关。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中国人民大学的简称“人大”,因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简称“人大”相同,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此一来,其遭遇抢注的风险就很小。又比如,上文提到的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商标注册申请为零,但是因为国防、国防科大不太可能被他人抢注成功,因而法律风险也很小。
除全称、简称、校徽这些基本要素之外,高校还需根据自身情况,将具有明显指向性特征的要素申请注册商标。这些要素一般包括著名建筑、著名景点等。比如北京大学的燕园、博雅塔、未名湖,清华大学的清华园、水木清华,武汉大学的珞珈山等。这些指向明确且具有很高知名度的要素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很高,一旦被恶意抢注,可能会严重影响学校的声誉,因此要注意商标保护。
在确定将哪些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之后,高校还要考虑在哪些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这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商标注册分类有45类,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高校的主要功能是教书育人,注册商标时选择的核心类别当属第41类教育服务类。然而,仅仅注册第41类远远不够,与教育服务紧密关联的类别还有第9类、第16类、第25类、第35类、第42类等。
另外,如果某一高校是偏重于某一类型的专业学校,如农业类大学,其注册商标时还应考虑和农业相关的第1类、第5类、第30类等,医科类大学则应考虑和医学相关的第5类、第10类、第44类等。对于综合类大学,笔者建议对商标进行全类注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商标被恶意抢注的风险。
因此,高校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申请注册的标志及类别,以便最大程度上维护学校的商标权益。
商标维护及维权知多少
如前文所述,很多高校将商标保护等同于商标注册,认为完成商标注册之后就万事大吉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高校商标保护除了注册,还包括注册之后的使用、许可、维护、维权等,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讲,后者比前者更加重要。
从人大校徽商标因到期未续展而无效、校徽主体部分又遭恶意抢注并注册成功的事件可以看出,人大缺乏对商标注册之后的维护意识。笔者查询发现,该校在第41类核心类别上还有多件商标因未续展而无效。
无独有偶,北京邮电大学注册在第41类的北邮、全称及校徽、BUPT三件商标在2013年到期后因未续展而无效。虽然北京邮电大学早在2001年即申请注册商标,但目前该校主要标志在第41类已经没有商标专用权。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因此,高校如何进行后续的商标维护是亟须解决的问题。笔者建议:
首先,高校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目前,高校商标有的归属学校办公室管理,有的归属无形资产处管理,还有的依附于专利管理部门。这就造成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处于杂乱无序的状态,对于法律风险不能预防,只有出现问题才寻找解决办法。另外,高校的知识产权发展普遍没有明确规划。
其次,高校要有一套知识产权管理规则。这意味着商标注册之后的使用、许可、维护,专利使用、许可等都应有细则,只有在统一规范下,学校的品牌效应才能显现。
最后,高校应当与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高校的本质功能是教书育人,其对知识产权管理并不擅长,因此需要专业机构的协助。如果人大、北邮有专业机构为之提供服务,笔者猜想应该不会出现商标被宣告无效、被抢注的情况。
同时,一旦出现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形,高校应该予以重视,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主动维权,决不能对侵权行为持放任态度。
作为知名高校,吉林大学的商标保护在2009年以前处于空白状态。同样地处吉林省的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14件吉大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年底陆续初审公告。此事引起了吉林大学的重视,该校委托笔者所在团队代理商标维权事宜。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吉林大学提交了大量证据资料,然而维权道路并不顺利,好在历经商标异议、异议复审、无效等多个程序后,陆路雪公司的14件吉大商标最终被撤销。
除了陆路雪公司抢注的14件吉大商标之外,吉林省长春市自然人刘某也抢注了3件吉大商标,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如图一所示)和郭沫若先生题词的吉林大学校名(如图二所示)中的“吉”“大”二字完全一致。在该案中,吉林大学的维权之路走得更加艰难,直到最后的诉讼阶段,法院才判决撤销刘某申请注册的商标。
虽然笔者深知整个过程的艰辛,但上述案件最终都取得了理想的结果。因此,笔者建议高校在遇到恶意抢注时,要奋起维权,坚持走完每一个法律程序,穷尽法律救济手段,最大程度维护学校的利益。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高校商标保护应贯穿于注册、使用、许可、维护、维权的全部环节,这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高校应树立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让商标焕发出光彩,为学校的长远发展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