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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登记

 

1.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登记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2. 客户在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1)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3)
商标注册号;
4)
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

3.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登记费用
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登记费用1000元包括规费(商标局收取)和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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