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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山寨”告赢济南“瓦山新寨”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2015-04-01   来源:   浏览:2401次

3月31日,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阿瓦山寨”商标侵权案日前在该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令被告济南瓦山新寨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并由负责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至此,这起历时五年的商标维权诉讼案宣告审结。

  据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诉称,自2003年起,原告即以“阿瓦山寨”品牌开展经营。2004年11月,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春春(化名)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允许邹春春在济南开设阿瓦山寨加盟店开展经营。双方约定加盟费每年7万元,加盟期限3年。

  合同期满后,未经原告许可,邹春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内外的招牌、装饰装潢、菜单、宣传资料上大量、持续、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历下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经审理查明,邹春春在加盟期限届满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了与“阿瓦山寨”近似的“瓦山新寨”名称,并继续使用“山寨鱼头王”、“米面土菜”等菜名,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法庭判决邹春春立即停止使用“瓦山新寨”、“瓦山巨无霸”、“山寨鱼头王”、“米面土菜”的名称或菜单、订单卡等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同时赔偿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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