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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7-16   来源: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9669次

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使用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根据《预算法》《关于开 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 20197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 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4,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政发〔202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市本级财政安 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管理规 范、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充分体现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釆取财政补助、奖励资助、政府购买 服务等方式支持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按照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知识产权局对专 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使用安全、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承 担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申请、发放,全流程管理 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申报审核、验收评审、审计公示、资金分配 方案制定、履行政府采购、建立并保管项目档案;建立健全专项 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等,对专项资金及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负责。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 预算,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部门开展专 项资金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我市行 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具有本市户籍的 个人,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服务 机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支持范围,主 要用于:

一) 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工程;

二) 构筑多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工程;

三) 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和产业化工程;

四) 加快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服务与创新发展工程;

五)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六)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工程;

七) 打造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工程。

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履行国家备案程序的知识产权 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第四章支持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中《实施方案》已明确支持标 准的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一) 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工程中的实施知识产权 兴农计划。

二) 构筑多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工程中的承办中国国际 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组织全国专利项目路演大赛和建设专交 会线上线下平台;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三) 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和产业化工程中的专利产业化配套 政策、知识产权创客空间和创新创业基地、组建知识产权产业 联盟。

四) 加快在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服务与创新发展工程中,成 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与创新发展联盟。

五)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的建设区域性知识 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建设、打造各类知识 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六)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中的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 养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代理师队伍建设、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普 及教育。

七) 打造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工程中的加强知识产 权服务品牌机构建设、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 构、鼓励引入外地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实施方案》中未明确支持标准的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第九条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工程

一) 专利导航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实施方案》执行,已 经完成的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予以补贴;对新开展的专利导航 项目,可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两阶段拨付补贴资金(按照项目 合同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补贴总额的50%给予先期补贴,剩 余资金待项目完成后按有关程序审核拨付)。

二) 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

1. 高价值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补助

对获得12国及以上专利授权的专利,补助40万元/件,补 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获得511国专利授权的专利,补助 20万元/件,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获得1-4国专利授权 的专利,补助5万元/件,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12国及以上国际商标注册,补助2万元/件,补助最 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511国国际商标注册,补助1万元/件,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获得1-4国国际商标注册,补助 2000/件,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以上均为同一单位一个年度补助标准。

2. 支持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励项目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大连市专利奖的项目给 予奖励。大连市专利奖项目设立一、二、三等奖,项目总数分别 不超过20项、30项、40项,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 1万元资助。

对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荣获辽宁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 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资助、3万元、2万元资助。

三) 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计划

对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PCT申请不低于10件的高价 值知识产权组合,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0件,PCT申请不低于10件,有效 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00件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示范中心,给 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00件,PCT申请不低于10件,有 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50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给予 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四)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计划

1. 对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 6

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 元、5万元、5万元、2万元后补助。

2. 对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高校、科研组织、 服务机构,按照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规 定发生的实际认证费用的100%比例给予后补助。

3. 引导本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 托管服务。对服务机构新托管服务1家中小微企业给予5000 一次性补助;对开展专利托管业务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0元补助;对已经享受过托管服务项目的企业不予以重复补 助,对同一托管服务,服务机构和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得同时申请 补助。

第十条加快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服务与创新发展工程

)鼓励企业对核心知识产权进行转化和产业化,补助标 准按照《实施方案》执行。对新开展的项目,以不超过补助总 额上限为原则,可按照投资资金实际使用进度,分批次给予后补 助。对其中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 予补助资金扶持。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和保险补助政策

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贴息资金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 20万元。

2.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大连市专利奖的专 利,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知识 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给予100%知识产权保险 费用补助,其他知识产权给予不超过50%知识产权保险费用补 助。同一单位每年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 万兀O

第十一条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经国家知识产 权局批准在我市设立的“技术与创新中心TISC)”和国家知识 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一次性给予获批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 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大力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工程

一) 获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学校, 补助标准按照《实施方案》执行,同一学校不得兼得同一年度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奖励。

二) 在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课累计达到10课时/学年,且 累计培训人次200人次以上(含200人次)的服务机构,最高给 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在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课累计达到20 课时/学年,且累计培训人次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的服 务机构,最高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一服务机 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打造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工程。知识产权 服务品牌机构建设和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奖励,同一项目同一机构不得兼得同一年度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奖励。

第五章专项资金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建设组织实施。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时 间、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流程等事项,按照本办法 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审核。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类项目原则上按照“自愿申报、 部门审核、社会公示、绩效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必要时,市 知识产权局可采取项目验收、专家评审、第三方审计等方式。对 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专项资金的受理、评审、认定、公示、异议处置、拨款等工 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合法性和真实 性进行甄别、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扶持条件进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息化项目按照《大连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导则》 (大发改高技字〔20197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进度,制定项目资金分配 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履行程序性审核后,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市知识产权局编制下一年度 市本级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市本级资金预算纳入下 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市 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方案,报大连市知 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以市政府名义报国家有 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对提供资料的合 规性、真实性负责。获扶持单位(个人)须妥善保管申请审核 材料,自觉接受配合有关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个人)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隐 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知识产 权局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被委托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追回 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 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市知识产权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 实施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 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大连市知 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建设期结束。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20206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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