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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认定福联升属恶意攀附 与内联升近似商标注册被拒
日期:2015-12-10   来源:   浏览:2078次

“内联升”和“福联升”,两家均是鞋业公司。因为一字之差,自称华北地区最大老北京布鞋专卖店“福联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被认定与“内联升”构成近似商标而未获准注册。因不服商评委的裁定,“福联升”将商评委和第三人“内联升”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此案历经一审、二审,“福联升”又申请了再审,最高法裁定驳回了“福联升”的再审申请,并认定其构成恶意攀附。专家提出,攀附知名老字号商标的现象很多,老字号企业要避免侵权或商标被抢注的发生,需要提升注册商标的意识,将字号和已经使用的商标尽早注册。

  □案情

  “福联升”申请注商标遭老字号提异议

  “福联升”官网企业背景一栏显示,乾隆四十一年春,“福联升”在北京开设了第一家店铺,并且“福联升”店铺的名字还是大学士纪晓岚所起。“福联升”官网称,目前该企业是华北地区规模最大的老北京布鞋设计、研发、销售型企业。

  不过,“福联升”这一商标实际上一直都没有注册。

  2009年6月29日,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 “ 福 联 升FULIANSHENG及图”商标。在商标注册法定异议期内,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认为福联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内联升的注册商标存在近似。

  根据“内联升”官方网站介绍,“内联升”创建于清咸丰三年,以生产制作千层底布鞋而闻名中外,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手工制作布鞋的生产企业,销售形式为零售兼批发,注册商标“内联升”为郭沫若手书体。

  不过,“内联升”的异议申请并未获得商标局支持。此后,“内联升”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理由是“内联升”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福联升”商标是对其复制、模仿,侵害了其商号权。

  商评委审查后,认为“福联升”与“内联升”构成近似商标,裁定“福联升”商标无效。

  “福联升”起诉讨说法一审获胜二审败

  注册商标未能成功,“福联升”不服商评委裁定,于2014年将商评委诉至市一中院,“内联升”作为第三人也被一同告上了法庭。

  “福联升”表示,其商标是以“福”字为核心,“福”字和“内”字读音、字形等有明显差异。而且“福”是“福气连发升腾”之意,而“内联升”的“内”则含有大内宫廷的意思。所以,两个商标根本不会发生误解。此外,“福联升”表示,其在国内拥有1000多家加盟店,产品销售范围涵盖北京、河北、河南、湖北等32省市,已有很高知名度,两个商标共存于市场,公众不会混淆。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福联升”和“内联升”两个商标存在差异,并判决两者不构成近似,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事件看似峰回路转,但随着“内联升”和商评委的上诉,结果又再次发生了变化。

  2014年12月,市高法经审理后认为,“内联升”商标在“福联升”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当二者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时,公众容易误认为二者是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两者构成近似。最终,市高法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判决撤销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判定福联升商标无效。

  “福联升”不满提再审被认定恶意攀附

  二审败诉后,“福联升”又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称“福联升”商标已经形成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2015年11月18日,最高法裁定驳回了“福联升”的再审申请。

  虽然没有进入再审程序,但是最高法在驳回裁定书上,详细阐述了该院对此案的看法。

  最高法指出,“内联升”是中国驰名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获“中国布鞋第一家”等荣誉称号,其销售的布鞋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美誉。在商标具有如此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与其构成近似商标的范围较普通商标也应更宽,同业竞争者亦相应地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最高法认为,“福联升”与“内联升”商标相比,二者仅首字不同,其余的“联升”两字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对两商标的称呼近似,而且商标中的“联升”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此案的相关证据表明,“福联升”在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时存在攀附“内联升”商标的明显恶意。虽然“福联升”商标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使用,客观上也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福联升”商标的使用行为,大多是在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

  此外,最高法还强调,在“福联升”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或者应知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仍然恶意申请注册、使用与之近似的被异议商标的情形下,如果法院仍然承认此种行为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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