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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战火将燃 专家称商标被撤销可能性不大
日期:2014-11-03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2282次

11月11日即将来临,电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在当下的备战阶段就已擦枪走火。不过,本次提前打响的战斗与争夺客户并无直接关系,而是“以法律的名义”。

    阿里巴巴与京东等电商的商标权之争,已连续上演几日。如今,京东一度满屏的“双十一”字样已被改成了“11.11”。而阿里巴巴方面似乎也在有意避开针尖对麦芒之势,天猫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天猫发起的双十一是大家的双十一”,“我们希望全体电商及实体店一起参与……共同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和双十一的品牌,而不是为了自身网站的利益,把这一节日变成攻击对手上位的好日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非有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将“双十一”注册为商标属于恶意的不正当的注册行为,否则该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一事件也给所有企业提了醒: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社会,知识产权是企业强有力的竞争武器,既要对其充分运用,也要注意防范风险。

    阿里通告招致京东等电商不满

    “双十一”近两年热度有增无减,京东、苏宁等电商都是这一网购狂欢节的积极分子,早在几个月前就开始准备今年的“双十一”策划。

    但是,就在京东“双十一”广告还在电视台送审的时候,一盆冷水从天而降,将热情备战“双十一”的京东浇了个透心凉。

    10月30日,阿里发出一纸关于已经取得“双十一”商标的《通告函》,称阿里已取得“双十一”注册商标,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电商企业使用“双十一”、“瞎淘”等宣传语,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该声明被普遍认为首先剑指京东,因为京东报审的广告语就是“又瞎淘了吧?同一低价,买一真的,双十一就上京东”。

    京东方面亦不甘示弱,迅速作出回应,“11.11已经成为全零售行业的节日,也是消费者的网购狂欢节”,认为阿里巴巴给媒体和其他电商设置障碍,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和公平竞争原则,是“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

    苏宁易购也在微博上作出回应:禁令是客观事实。在各家电商广告出街之前釜底抽薪,法律合规手段不义。最后送给业内同仁一句:双十一可以是你的,但市场永远是大家的。

    但无论如何不满,电商们还是选择了绕道而行,纷纷在宣传中撤下与“双十一”有关的字样和标识。

阿里注册成功京东正在申请

    记者进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阅,发现阿里注册“双十一”商标确为事实。其在2012年12月获得“双十一”商标,在第35类、38类、41类等相关类别上申请并注册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11狂欢节”“双11网购狂欢节”等一系列商标。

    这些商标涵盖了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电信、教育、提供培训,娱乐和文体活动等各行业。注册时间则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不等。

    阿里在2009年首先发起“双十一”购物节,其注册行为本无可非议。“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将知识产权作为手段,可以加固对市场的保护和控制。”冯晓青说。

    事实上,这一意识不仅阿里有,京东也是有的,只不过晚了些。记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同样发现京东也申请了“京东双十一”以及“京东双11”等商标。不过,这些申请均在2013年,尚未被核准注册。

    显然,电商们之间的竞争已经到了更高级的阶段,不再只是靠低廉的价格,更开始大打知识产权牌。作为一年中的“重头戏”,阿里打出通过手中握有的“商标牌”,将降低其他电商“双十一”广告的影响力,从而打压对自己市场份额存在威胁的电商。

    撤销阿里商标难举证可能性不大

    这场电商们之间的口水战,引发了社会关注。已有专家为京东等电商出主意,认为可以提起对“吃独食”的阿里注册的“双十一”商标的撤销申请。

    那么,“双十一”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有多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双十一”作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值得怀疑。近年来,“双十一”已经成为商家促销的一个时间点和策略,“双十一”商标注册使用的也是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的服务项目。因此,可以“双十一”不具显著性为由提出无效申请。此外,如果该商标在有效期间,其他人可以依法合理使用,例如在11月11日期间并非做商标使用,而只是把它当做一个时间,一个光棍节。

    苏州大学教授董炳和则认为,撤销阿里注册的“双十一”商标并不容易。“‘双十一’在字面上是否仅有11月11日的含义?若是,则缺少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性,不应当注册,可依商标法第44条申请复审委认定该商标无效。但要把‘双十一’说成是通用名称,需要足够的证据。若不是,要分两种情况。在申请日前通用的,依商标法第44条请求无效;在注册后通用的,依49条请商标局撤销。从媒体披露出来的优先证据来看,主张通用的观点对‘双十一’与33类服务的关联的说理并不充分。”

    冯晓青也认为,“双十一”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不大。“必须证明阿里的注册是恶意的,不正当的,需要证明阿里是在别人先使用有了知名度后抢注的,或者是阿里虽然最早使用,但注册后商标淡化为统一名称,并非被消费者当做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但这种证明现在看来是很难的。”

    他同时提醒,企业一方面要有将知识产权作为竞争手段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风险,留存好自己依法注册的各项证据,以防范被撤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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