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近日起草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文字作品为每千字每年300元,较当前的每千字100元有了大幅提高。
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
记者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看到,《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内容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的内容是,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四)录音制品:每首50元。对此标准,多位网友表示还可以再提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转付
第六条还规定,教科书汇编者依照本办法使用作品,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教科书汇编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向著作权人转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应当编制报酬转付记录。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上一年度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