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业务概述及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按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所需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报送《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业务窗口一份):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当年收入情况,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流程图
四、申报表的填报
申报表的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各区、市(县)主管税务机关
六、受理时间及方式
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受理。
七、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综合窗口受理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4、税政部门审核
5、办税服务厅送达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监督及服务评价电话
0411-1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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