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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之争再起波澜
日期:2016-08-23   来源:   浏览:1946次
立秋后天气转凉,不少商家已开始为即将到来的中秋节预热。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这对老“冤家”各自摩拳擦掌,准备大显身手,而前不久网上公布的一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也让两家的商标之争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这份编号为京检行监〔2015〕11000000121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写明:“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原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10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后,检察院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103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综上,本院决定不支持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这是近半年来双方间又一次“过招儿”。此前两家稻香村公司已互相提起诉讼,各自召开媒体见面会,对外发表声明,“你方唱罢我登场”,在媒体上不断掀起报道热潮。
  南北稻香村新一轮的纠纷格外引人关注,是因为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苏稻和北稻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裁定驳回苏稻公司的再审申请。当时很多人都认为这意味着双方持续多年的商标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没想到,一年多以后,双方之间商标纠纷再起波澜,而且火药味儿似乎更浓了。
  先是2016年4月1日,北稻召开发布会,宣布向苏稻发起4起侵权诉讼,索赔4000万元。苏稻则在3个多月后的7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稻提起侵权诉讼,同样索赔4000万元。双方剑拔弩张,火药味儿十足。
  那么,南北稻香村商标的纠纷究竟缘起何处?过去几年双方的商标大战争的究竟是什么?

稻香村商标的前世今生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对外宣传属于传承中华老字号稻香村的,大致有3家,苏稻、北稻和保稻(保定稻香村)。相对于前两者,保稻知名度明显不足。根据3家公司网站宣传所示,苏州稻香村宣称品牌始创于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北京稻香村宣称品牌始于公元1895年,是由金陵人郭玉生南菁北迁、落户前门观音寺,到1983年老掌柜刘振英勇担重任、小胡同里艰难复业,再到现在第六代掌门人毕国才继往开来、续写发展新篇章,北京稻香村已在京城薪火相传悠悠100多年。保定稻香村宣称始建于1917年。其中,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分别获得了无数个荣誉。
  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在1982年4月2日和1988年5月24日,分别在“饼干”“糕点、果子面包”等商品上申请了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 商标,这两件商标分别于1983年7月5日、1989年6月30日获得核准注册。
  2000年12月28日,两件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2003年3月24日,两件商标无偿转让至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2004年,苏州稻香村、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共同成立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04年11月14日,上述两件商标以55万元价格转让至苏稻名下。
  再后来,随着稻香村品牌影响力的提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2010年12月,保定市国资委以未经评估便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为由,将苏稻告上法庭,企图要回已经转让的两件稻香村商标。然而,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苏稻受让两件商标合法有效。至此,苏稻成为两件在先稻香村商标的合法持有者。
  关于苏稻和北稻的发展历史,最高法院在再审裁定书里认定:根据本案事实,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关联企业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在先公司,均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在公司变迁或者改制的过程中,均保持了“稻香村”的字号。

扇形稻香村商标引发的纠纷
  在取得两件在先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之后,苏稻开始对稻香村品牌形象进行升级优化,并重新设计了新的商标形式,即扇形稻香村标志。2006年7月18日,苏稻在“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上提出第5485873号 商标申请,该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后,于2009年5月20日进入3个月异议公告期,按照《商标法》规定,3个月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能注册成功。
  2008年1月22日,苏稻授权北稻使用稻香村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在商标局备案。双方合作貌似愉快。然而,在苏稻的第5485873号扇形稻香村商标异议公告期内,北稻于2009年7月2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具体理由是和北稻公司的第1011610号 商标(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苏稻和北稻之间的商标纠纷正式开始。
  随后,苏稻第5485873号扇形稻香村商标历经商标局异议、商评委异议复审、北京一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最高法院再审等多个行政及司法程序,最终于2014年底尘埃落定,最高法院再审裁定驳回苏稻公司的再审申请。围绕第5485873号扇形稻香村商标的系列案件,持续时间达6年之久。
  最高法院在再审裁定书中认定:“根据本案事实,两在先注册商标虽然早于引证商标一获准注册,由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在‘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并于1996年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自1996年以来,该两商标几经转让,直至于2004年转让于苏州稻香村公司名下,在8年多时间里,该两商标并没有通过使用提升其知名度。苏州稻香村公司于2004年11月14受让该两商标后,虽然通过其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该两商标的知名度,但距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仅有一年多时间。苏州稻香村公司提交的关于稻香村的获奖证书、广告、宣传证据大多发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能证明该两在先注册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得较高知名度。而北京稻香村公司以及前身自1983年成立以来,经过多年持续宣传和使用,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引证商标一在糕点、面包、年糕、粽子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最高法院还认为,被异议商标由“稻香村”文字加仅有装饰功能的扇形边框组成,两在先注册商标由“稻香村”文字、“DXC”字母以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一由“稻香村”文字组成。无论从整体视觉效果,还是从构成要素组合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更为近似,而与两在先注册商标有一定差异。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观察,更会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引证商标一的延续而非两在先注册商标标识的延续。
  此外,在2004年苏州稻香村公司成立之前,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及其关联企业、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前身3家共同使用“稻香村”字号和各自商标,事实上各自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虽然苏州稻香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曾许可北京稻香村公司使用其受让的一个在先注册商标,但是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没有证据证明北京稻香村公司进行了使用。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并没有形成新的事实从而改变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共同使用“稻香村”字号和各自所有稻香村商标的局面。
  综合上述情况,最高法院最后认定,考虑到苏州稻香村公司与北京稻香村公司各自的发展历史、现状以及业已形成的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两在先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标识更为相似而与在先注册商标标识有一定差异等因素,原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并无不妥。尤其考虑到如果予以注册被异议商标,一方面,将破坏业已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导致稻香村标识之间的混淆或误认,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稻香村品牌的进一步提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只有诚信经营,彼此互相尊重,才能增强和提升各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焕发稻香村老字号的生命和活力,才能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赞誉,使稻香村老字号基业长青。而任何投机取巧,希望通过不诚信经营获取他人商誉的行为都是短视的商业行为,同时,也不为法律所支持和保护,最终也会损害稻香村老字号的利益。
  基于最高法院的这份再审裁定,北稻认为苏稻在其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注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同北稻的商标构成近似,造成混淆误认,因此有了后面北稻对苏稻提出的侵权诉讼。

围绕稻香村商标的攻守战
  在北稻提出异议阻击苏稻扇形稻香村商标注册的同时,北稻也着手申请北京稻香村商标。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2010年3月9日,北稻公司在商标分类的31个类别提出了 的商标申请,申请范围涵盖食品、饮品、餐饮等多个商品或服务项目。
  上述31件商标经过商标局初审、实质审查,于2010年年底陆续公告。苏稻随后对
  商标在多个类别提出异议等程序,试图阻止北稻的商标注册,但据公开资料查询显示,苏稻提出的异议申请应该是没有被支持, 商标最终在多个类别予以核准注册。
  北稻方面表示,北稻公司在使用商标时是结合其三禾 商标一起使用的,具体形式为 。北稻曾多次提醒消费者,购买北京稻香村,请认准三禾标志。
  过去几年内,苏稻和北稻之间针对对方申请的商标,互相采取异议等程序,试图阻止对方商标注册成功,北稻和苏稻商标之争进一步升级,呈扩大态势。

互相起诉纠纷再升级
  在拿到最高法院再审裁定书,成功阻止苏稻扇形稻香村商标注册之后,双方平息了一段时间。但是,正如不少业内人士所预料的,最高法院的裁定并未终结南北稻香村在市场上的竞争与搏杀。一年多之后,硝烟再起。
  2016年4月1日,北稻召开媒体见面会,对外宣布向苏稻发起4起诉讼,索赔4000万元。北稻方面认为,苏稻在其扇形稻香村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公开大量宣传使用,并且已经在市场上同北稻公司的商标造成了混淆误认,损害了消费者和北稻公司的利益。此前,北稻已先后多次向北京多个区县的法院提起诉讼,北稻认为苏稻扇形稻香村商标被最终裁定不予注册后,苏稻仍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北稻方面还表示,苏稻在企业名称和门店使用“稻香村”字样时,应标明“苏州”二字,以示和北稻的区分。
  苏稻也不甘示弱,于4月20日召开发布会称:北稻要求苏稻将“稻香村”改名为“苏州稻香村”有违法理,苏稻将对北京稻香村商标全面提出无效申请。
  7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苏稻起诉北稻商标侵权并索赔4000万元一案。
  此外,针对2014年5月8日北京高院关于扇形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纠纷二审判决,苏稻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2016年7月2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书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103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综上,本院决定不支持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认定书指出,在2004年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之前,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及其关联企业、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3家共同使用“稻香村”字号和各自商标,事实上各自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虽然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曾许可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其受让的第352997号商标,但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并没有证据证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使用。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并没有形成新的事实从而改变了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同使用“稻香村”字号和各自所有稻香村商标的局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发展历史、现状以及业已形成的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两在先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标识更为相似而与在先注册商标标识有一定差异等因素,认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并无不妥。尤其考虑到如果予以注册被异议商标,一方面,将破坏业已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导致稻香村标识之间的混淆或误认,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稻香村品牌的进一步提升。
  互相提侵权诉讼,互相提商标无效,分别召开发布会、发布声明指责对方侵权,北稻和苏稻之间的纠纷进入白热化状态。与此同时,双方在市场上的竞争也没有停歇,北稻加快布局机场、车站等旅游购物热点领域。中秋节将至,新一轮的市场大战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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