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之宝申请打火机立体商标被驳
日期:2016-08-12 来源: 浏览:2249次
美国之宝公司欲在我国申请注册打火机立体商标,但该商标初审公告后,经异议程序被裁定不予注册,之宝公司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该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正确。
美国之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打火机生产企业。2001年12月,美国之宝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申请注册号为第3031816号,指定使用在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上。涉案商标初审公告后,浙江省温州市恒星烟具眼镜有限公司、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分别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裁定,认为涉案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吸烟用打火机商品上仅表示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属于2001年《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
美国之宝公司和恒星公司均不服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该委员会裁定涉案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美国之宝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的判决结果,驳回美国之宝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