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案
日期:2016-05-31 来源: 浏览:2005次
因认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利华)在宣传中使用的“无懈可击”等字样侵犯其在洗发液、洗发剂、护发素等商品上注册的第8327863号无懈可击wuxiekeji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专用权,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下称中科联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后,中科联社提起上诉。2014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中科联社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非商标性使用抗辩的典型案例。该案中,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对中科联社的无懈可击wuxiekeji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予以认可。但是,法院认为“无懈可击”本身是一个成语,具有原始的通用含义,联合利华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该词语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一个成语以描述产品的功能及效果。因此,联合利华对“无懈可击”的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是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认为,联合利华对“无懈可击”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效果,其主要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3点:“无懈可击”是对商品功效的介绍,属于描述性使用;联合利华在使用“无懈可击”时,突出使用了自身的商标标识CLEAR清扬,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联合利华对“无懈可击”的使用先于无懈可击wuxiekeji注册商标的注册,没有主观恶意。
该案终审判决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指明了商标的描述性使用和商标性使用的区别,强调了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我国新《商标法》鼓励诚实信用的相关规定契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