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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抢注维密商标被判不正当竞争 赔偿10万元
日期:2016-04-18   来源:   浏览:2128次

因企业字号、注册商标被注册为计算机域名,认为注册人系恶意抢注却不使用而是待价而沽,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将注册人王女士诉至法院。近日,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王女士停止使用两涉案域名并赔偿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支出5万元,两涉案域名归公司所有。

  起诉索赔20万元

  维多利亚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美国知名服装企业,创立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女性内衣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该品牌不仅是公司企业字号,也是注册商标。同时,公司已在先注册了相关域名及官方网站。王女士未经许可,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的两个计算机域名,且未正常使用,而是恶意抢注待价而沽。

  公司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两网站系公司开设,引起消费者混淆,侵犯其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公司还发现王女士多年来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大肆抢注国际知名品牌,涉及耐克、欧莱雅等多个品牌,已被多家法院认定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此,起诉要求王女士停止侵权,其注册的两个争议域名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支出20万元。

  王女士辩称,其注册争议域名时,原告公司尚未进入中国市场,其不存在恶意抢注情形。且涉案商标并非驰名商标,“维多利亚”是人名,“秘密”是公众词汇,组合起来谁都可以注册,故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涉案两域名链接的两个网站内容近似,均发布或转发商业广告、促销信息、交友信息等。

  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多利亚公司依法享有“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专用权,王女士将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系商标权利人注册,或误以为该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误以为在该域名对应的网站中可以查询到维多利亚公司品牌商品或服务情况,提高了该网站的访问量。但涉案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未取得维多利亚公司授权,亦没有任何有关“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品或服务信息,被告非出于善意而注册两争议域名的主观动机明显,应认定为恶意。

  王女士抢注两涉案争议域名却不使用,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系维多利亚公司注册,或误认为域名对应网站中有维多利亚公司的产品销售,损害维多利亚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维多利亚的秘密”并非驰名商标,王女士并未对争议域名进行实质性使用,不构成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故对公司主张商标权侵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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