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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之争:北稻诉苏稻侵权,苏稻批其“鸠占鹊巢”
日期:2016-04-15   来源:   浏览:2173次

因北京一位消费者“错买”苏州稻香村糕点,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北稻)近日召开媒体沟通会,称已向法院起诉控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苏稻)商标侵权,要求苏稻“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月11日,北稻通过邮件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发来回复,指出此次提起诉讼的缘由是苏稻“广泛使用与北京稻香村商标高度近似的扇形‘稻香村’、无边框‘稻香村’标识及‘稻香村’牌匾,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北京稻香村产品时‘错买’事件频发”。

  以“糕点泰斗”自称的苏稻不甘示弱,发表声明称苏稻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认为北稻的诉讼行为是“商标被许可人反诉权利人”,是“鸠占鹊巢式的不正当竞争”。

  颇为关注此事的北京市一位商标申请代理机构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稻香村”商标之争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和法律争议等多方面因素。但从持有商标情况来看,苏稻在糕点食品类拥有“稻香村”字样商标的专用权,之后北稻在糕点食品类注册的“北京稻香村”字样商标与苏稻已持有的商标存在近似的情况。

  4月14日下午,为求证“稻香村”字样商标在注册中存在的问题,澎湃新闻多次致电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北稻常务副总经理池向东此前在媒体沟通会上的讲话中,也未否认“稻香村”商标之争存在“历史的、现实的、法律的、市场的复杂原因”。他希望苏稻“能堂堂正正地从各个方面以‘苏州’字样作为区别标识,使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的产品不致混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专家顾问、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分析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北稻、苏稻均在糕点食品类持有“稻香村”字样商标,导致该商标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与苏稻未规范使用商标有关,但北稻没有权利主张苏稻添加“苏州”二字用以区别标识。

北稻指苏稻混淆商标,“扩大产品销售意图十分明显”

  “稻香村”商标之争在北稻、苏稻两家食品企业间已持续多年。据公开报道显示,该两家食品公司就“稻香村”商标产生的纠纷于2009年已凸显。

  今年3月20日,北京当地媒体报道了北京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盒“稻香村”糕点,发现并非“京味”的北稻所产,引发投诉。

  3月31日,北稻就此专门召开媒体沟通会,宣布其正在就苏稻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自此,北稻和苏稻间的“稻香村”商标之争再次爆发。

  4月11日,北稻向澎湃新闻发来相关资料显示,从2015年9月开始,北稻再次就苏稻商标侵权行为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北稻未提供起诉书等相关资料,尚不得知其在本次诉讼中的具体主张。据媒体此前报道,此次北稻连续四次提起诉讼,向苏稻共索赔近4000万,并要求苏稻在所有门店牌匾上加标“苏州”字样以与北稻区别。

  从北稻提供的资料显示,此次提起诉讼可能是因苏稻“广泛使用与北京稻香村商标高度近似的扇形‘稻香村’、无边框‘稻香村’标识及‘稻香村’牌匾,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北京稻香村产品时‘错买’事件频发”。

  北稻常务副总经理池向东认为,苏稻的行为“想利用消费者对北京稻香村品牌的忠诚,竭力造成与北京稻香村商号和商标近似、相似,并以此扩大自己产品销售的意图是十分明显的”。

  论北稻和苏稻的品牌影响力,中国统计服务中心(CSISC)发布的2014年月饼品牌口碑总指数显示,“稻香村”位列榜首;该机构发布的2015年月饼品牌网络口碑指数显示,北稻指数为7.78位列第三,苏稻仅为1.62排名靠后。

  澎湃新闻注意到,北稻所指苏稻扇形“稻香村”标识,苏稻曾于2006年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该商标,其后于2013年被北稻提出商标争议后注册失败。目前该编号为第5485873号的“稻香村”扇形商标处于无效状态。

  就北稻指控苏稻使用未注册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一事,北京一位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业内人士表示,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条款,法律规定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不过苏稻不能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打上已注册商标标识“R”,否则就必须根据其所持有商标标识使用。

  苏稻称北稻觊觎其商标:“鸠占鹊巢”还反诉权利人

  面对北稻的再次诉讼,苏稻叫屈称,“商标被许可人反诉权利人,匪夷所思”。

  苏稻于4月1日发表声明称,苏稻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

  4月12日,苏稻公司总经理助理裘元开向澎湃新闻表示,苏稻在商品分类第30类3006群组饼干、糕点类,持有的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两件“稻香村DXC”字样商标,分别于1982年和1988年就已经申请注册成功。

  裘元开表示,北稻申请获得注册的“稻香村”字样基础商标第1011610号,申请年为1996年,所在的商标小类是第30类中的第3007群组。“商标局当时认为群组不同,所以商标不类似,可以共存”。

  “这就是在苏稻握有‘稻香村’商标的同时,商标局还会通过北稻‘稻香村’商标注册的原因。”裘元开称,彼时,苏稻仍在第30类中的第3006群组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等商标,但北稻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是第3006群组商品与第3007群组相类似,结果苏稻的商标未获注册。

  裘元开认为,北稻在第3007群组获得注册商标后,仍觊觎苏稻注册商标所在的第3006群组。2010年,北稻在3006群组糕点等相同小类上申请注册了“北京稻香村”字样商标(第8104706号),经过多年异议最终获得注册,此举严重违背了商标法基本原则。

  前述苏稻声明中称,北稻曾两次被苏稻授权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并于商标局备案,声明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但北稻之后又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字样商标,苏稻认为北稻“明显侵权的注册商标竟然被通过了……实际上是鼓励鸠占鹊巢式的不正当竞争,挑战、动摇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和保护制度,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苏稻所指问题,北稻在回复澎湃新闻的资料中未做回应。

  通过商标网查询,北稻自称持有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字样商标于2013年12月19日处于“无效宣告中”,随后收到异议,又于2015年5月5日进入“无效宣告评审实审裁文等待实审裁文发文”状态。

  另一件北稻持有的争议商标第8104706号“北京稻香村”字样商标,也已于2015年2月12日进入“无效宣告中”状态。

北稻、苏稻各有多个涉及“稻香村”商标

  事实上,北稻、苏稻双方均持有“稻香村”字样商标专用权,原因错综复杂。

  公开信息和苏稻官方网站信息显示,前述苏稻所持的注册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稻香村DXC”字样商标,原为保定稻香村食品厂所注册。

  当时全国以“稻香村”命名的食品公司多达十余家,北京稻香村在北方知誉度颇高。

  2004年,保定稻香村以55万元转让费将该商标转让给苏稻。2010年,保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未经过国资委报批、评估等程序,无偿转让后获得,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由,将苏稻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稻香村”商标。经苏稻上诉后法院裁定,得以维持该商标在苏稻处的专用权。

  澎湃新闻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网查询发现,涉及苏稻的商标共109件,其中涉及“稻香村”字样的商标18件,分属3个商品分类号中。

  4月11日,北稻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商标持有情况”资料则显示,该公司持有的商标共127件,其中包含“稻香村”字样的商标52件,分属25个商品分类号中。

  按照规定,注册商标时需选择商品类别。在我国,商品共分为45类。其中北稻、苏稻双方争议较大的“稻香村”糕点类商标属于第30类。该30类中还分为3001至3019等19个小群组,群组内部分商品之间存在类似或与其他分类号内商品类似。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稻香村”商标为何能附加地域名称?

  “如果抛开北稻和苏稻各自品牌的影响力,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苏稻拥有糕点类‘稻香村’字样的商标专用权,这个商标主要保护的是‘稻香村’三个字。”北京一位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与已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无法被其他企业再注册。

  澎湃新闻注意到,除前述“无效宣告中”的第8104706号商标外,北稻在第30类3006群组糕点等商品类别,还持有一件“三禾(彩图)北京稻香村”字样的第13907103号商标。商标网信息显示,该商标于2014年1月提出申请,于2015年6月10日完成注册。

  “这件商标和苏稻持有的3006糕点类‘稻香村DXC’商标是近似的,”该业内人士表示,“稻香村这种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而且还存在历史遗留的问题,在原有的商标上加以识别标识,近似商标或许是可以获注册成功。

  “但北稻之后在苏稻已持有的‘稻香村DXC’商标同类商品群组或近似群组注册‘北京稻香村’字样的商标,附加了地域名称‘北京’二字,这让人无法理解,也不支持。”该人士表示,因为只有原产地证明商标才可以附加地域名称,而“北京稻香村”商标属于普通商标并非原产地证明商标。“早期可能存在商标审核混乱,导致类似情况发生。但在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后审核更加严格,还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对商标法的亵渎”。

为了解“稻香村”字样商标在注册中的相关问题,澎湃新闻多次致电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专家顾问、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分析认为,从目前双方的纠纷的焦点来看,在北稻、苏稻均在糕点食品类持有“稻香村”字样商标的情况下,导致该商标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与苏稻未规范使用商标有关。但北稻没有权利主张苏稻添加“苏州”二字用以区别标识。陈军所说“苏稻未规范使用商标”,是指其使用的扇形“稻香村”等商标未经注册。

  “这个案件后期很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陈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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