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绿箭”状告福安“神剑”的商标之争起始于2012年8月。“绿箭”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仲裁,诉称“神剑”的中文名、英文图案、版式设计等五个商标涉嫌对“绿箭”驰名商标的复制和募仿。对方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商评委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定:“神剑”的一系列商标与“绿箭”不论在英文名的呼叫、外观和含义都可以互相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一场商标之争打得难解难分。商评委的裁定并不能让“绿箭”信服。“绿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要求商评委重新裁定。
“对方请的律师阵容是国际顶尖的,而自己只是福安乡镇的一家民营企业。”陈贵棠把这场官司比作“蚂蚁”与“大象”的博弈。尽管实力不对等,但他为了能在这场官司中胜诉也作了充分准备。“因为一旦的失败,也将意味着自己经营了16年的口香糖企业可能就要倒闭。”陈贵棠说。
从2014年6月到今年6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绿箭”关于商标侵权的四次诉讼请求进行受理。此案的审理焦点在于,箭牌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上属类似商标,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在先版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原告对该美术作品拥有的在先著作权;原告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成为相关市场,争议商标是对原告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应在全部商品上被拒绝注册;争议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商标,第三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不予核准。
而美乐食品厂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其设计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存在对争议商标的复制、募仿、翻译,要求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神剑”与“绿箭”商标区别明显,两者在呼叫、外观和含义上可以相互区别,难以认定“神剑”是对“绿箭”的复制、募仿。因此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至此,这一长达三年的商标侵权案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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