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时限,按不同案件分别规定为六个月或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别延长六个月或九个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商标案件多、审查人员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近期也难以改变。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内,其中涉及单方当事人的案件在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76%,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在十二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67%,多数案件确实难以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六个月或九个月的基本时限内完成。而如果多数案件都要按延长时限办理,会使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变成一般情况,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建议适当延长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既要从严控制商标审查时限,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又要使法律的贵的那个切实可行,建议在保持总的审查时限不变的情况下,对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作适当调整,即分别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本次修改商标法,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审查效率,增加了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商标的审查和评审队伍建设与保障,提高审查能力和水平,在法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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