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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与商标冲突解决路径何在
日期:2013-03-26   来源:知识产权报   浏览:2805次
 
 

    近日,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前两个月公司业务增长很快,主要原因是得益于对“冠生园”品牌的保护。这一观点再次印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苏、沪两地“冠生园”品牌之争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变更企业名称,停用“冠生园”字号;被告则竭力主张自己在江苏取得使用“冠生园”字号在先,原告“冠生园”注册商标驰名在后,两者井水不犯河水。

  2012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苏州冠生园有权保留“冠生园”字号。这一判决结果出现了原、被告双方均“皆大欢喜”的局面。该案反映出的核心问题是:字号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值得探讨。

  商标是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字号则是依据公司企业法依法登记取得,两者依据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护,没有轻重之分。商标主要表示商品来源,彰示商品声誉;字号则主要用于区分民事主体,彰示企业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正因此,法院做了这样的判决,商标不能侵犯,但字号依据申请在先的原则由被告保留。

  字号与商标冲突的根源,主要是因为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门不同。目前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字号侵犯商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是商标侵犯字号,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由于在现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地方工商局之间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这两种不同的注册管理体制形成了法律真空,从而出现众多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与商标合法并存的情形。而要解决字号与商标的冲突,一方面要确立“申请在先”的原则,同一天申请的,应当以“使用在先”的原则,若已经发生了冲突,商标局或第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字号的保护相对弱于对商标的保护,因此可以将字号同时注册为商标,从而形成对字号双重法律保护的完美模式。

  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若想将企业商标和字号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企业字号与商标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之间既有区别,更有着紧密联系。商标文字是字号的一部分或字号是商标文字的一部分,是国外大公司维护企业商标权和字号权的一种经营策略。而回过头来看看国内企业商号权的保护意识还相当薄弱。

  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商标权与字号间的权利冲突,通过诉讼固然能够解决,但耗财费力。因此,一方面,企业尽量将字号与商标相统一,有意识地创造具有自身特征的统一的企业形象,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形象。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改革现有的企业字号、商标管理机制。目前国内企业字号只能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得到一定的保护,出此范围,企业间的字号可以相同而不受限制,由此,无法限制他人将别人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而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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